国家禁止医院二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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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药品经过省市集中采购进行招标定价后,药企还面临着医院的二次议价。大多数会要求降幅10-15%,部分降幅达30%-50%!“二次议价” 否定了政府招投标的中标价。医院 “二次议价”问题的仍旧存在,不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不符合招投标基本商业规律。


  部分医药企业人士认为,“二次议价”使医药企业的负担更加沉重。在药企利润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再实行“二次议价”,药企的成本必定会增加,无疑令企业的生存更加困难。


  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提法首次出现在官方正式的文件中是2010年7月,当时国家卫生部发布了【2010】64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知》,该文件第三十六条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2015年6月19日,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明确指出: “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2016年3月,宁波中成药“二次议价”中,由于药品要在浙江省中标价的基础上再降幅15%,招标目录涉及1263个品种,最终仅有244个品种(337个品规)中标,中标率不足20%。大部分没有中标的药品是因为已接近成本价而无法再降,被迫出局。


  二次议价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研发、创新。甚至有人表示,“二次议价”导致很多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被迫退出市场,严重影响百姓的用药安全。而且会提升老百姓的购药成本。


  由此可见上至省内,下至地方都是禁止二次议价的。


(本文出自飞易达医药      作者:飞易达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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