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 2017 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达州市达川区医保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7 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7〕3 号)精神,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58 号)要求,为保持平稳过渡,在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持“运行模式、政策规定、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四个不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现就做好 2017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限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成年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登记。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向经常居住地医保局提供户籍所在地医保局或新农合出具的未予参保登记的证明,以及已在拟参保地购买房屋或连续居住(住院就医的除外)一年以上的证明,或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2.凡户口在我区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正在服役的军人的家庭成员)。因失地等原因,已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缴费标准和方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原经办方式和达市人社发〔2017〕3 号文件规定的以下缴费标准按年度一次性足额收取参保(合)资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新农合专用票据。

        1.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245 元/ 年,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 80元/年;成年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 195元/年;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个人缴费 65元/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费 50元/年。成年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非在校少年儿童等特殊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按达市府办〔2014〕23 号文件规定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代为缴纳。

        2.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 150元/年。区民政局核定的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按 150元/人标准,由区民政局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区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由个人全额缴纳参合费用,区民政局将给予定额补助,并打卡直发到户;区残联核定的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由区残联按150 元/人标准,在残疾人保障资金中解决;区扶贫移民局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由区财政局按 150 元/人标准全额代缴。

        (三)办理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城镇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参加新农合的人员,缴费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已缴纳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城镇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及儿童,以及因故休学、退学或毕业的,2017年超过学生保险年度期间的保险费,按每人20 元标准缴纳,缴费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连续参保(合)缴费的,连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超过参保(合)缴费办理期未参保(合)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合),中断前各年度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中断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施步骤

       (一)   宣传动员阶段(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 月 2 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及党员、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2017 年参保缴费工作,宣传解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把国家提高筹资标准的政策向农民讲清楚、讲明白,认真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   集中筹资阶段(2017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28 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参保(合)基金的筹集工作,组织以村(社区)干部为主,驻村干部负责,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合)登记表,收缴个人应缴费用并通知参保居民办理社会保障卡,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专用票据,收据上应注明参保(合)居民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姓名,及时将资金分别上缴至乡(镇)、街道办事处就保中心、财政所,由就保中心、财政所统一上缴到基金专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收款人名称: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号:95100701000141616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新达街支行;新农合基金专户收款人名称: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账号:68470120000001066,开户行:达州农商银行达川区支行营业部)。在筹资过程中,要做到填写登记表和收缴参保(合)资金同步进行,集中汇总,登记过程中务必将参保(合)居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有关内容登记准确。

       (三)   信息录入及更改阶段(2017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各乡(镇)就保中心、新农合服务站要及时做好参保(合)户信息的录入和更改工作,有新参保(合)户的,要认真细致地对参保(合)人数、参保(合)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对有误和漏录的,要及时予以修正和补录。各乡(镇)新农合服务站必须在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将需发放的新农合医疗证准确无误地发放到参合户手中。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各乡(镇)就保中心、财政所立即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专用票据收回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当年参保(合)费,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检查验收阶段(2017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区政府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建立乡镇干部包干联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干联组、村民(社区)小组长包干联户的“包干责任制”,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各村(社区)、组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通告,设立宣传橱窗,分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采取政策宣传和群众身边享受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的真实事例宣传相结合等方式,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合)。

        (三)   明确职责,分工配合。区级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缴费工作;区卫计局要积极组织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协助所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开展好筹资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预算及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参保(合)居民的基金收缴工作;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区民政局、区残联要落实城乡居民中特殊参保对象个人缴纳资金补贴部分;区社保局、区新合办要加强对筹资参(保)合、信息管理、制证发证工作的指导,确保基金收缴工作顺利进行。

       (四)完善机制,落实奖惩。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目标任务完成好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