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淮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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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大学生);参加人员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算,大病保险保障绩效进一步提高。


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

2016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以后可根据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当年度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三)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待条件成熟,可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在校大学生)


(二)保障范围

指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起付标准:我市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 5万元


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其中,凡在国内实行赠药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赠药方案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购买药品费用为合规费用的上限。


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支付比例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如下,起付标准在0-20000元(含),分段支付比例是50%,起付标准在20000-100000元(含),分段支付比例是60%,起付标准在100000-200000元(含),分段支付比例是70%

,起付标准在200000元以上,分段支付比例是80%。


(2)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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