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必须要取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才能查处?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执法为民,护卫健康!



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6月29日

阅读全文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是否必须要取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才能查处?


Q
A
&

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必须要取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才能查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是诊疗行为的伴随行为,是非法开展诊疗行为不可分离的行为,规章已明确规定查处条件。


查处条件: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布医疗广告。


只要符合这两个法定条件,就应当按非法行医处罚,不需要必须去找到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





往期精彩回顾

省总队举办2018年阿坝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能力培训班

广元遭连续强降雨袭击,卫监人成立防汛小组强势出动!


@卫生监督员丨 这5类人,不能开诊所、村卫生室!




相关话题

你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