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护士与护工的职责区分?

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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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适用原则?”

Q
A
&

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




必须注意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定位原则:

  • 一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

  • 二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这是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必要前提。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同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原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也明确规定:

  •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地点范围必须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我们还必须注意:

《原卫生部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70号):“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原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这两个批复虽然都说明乡村医生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条规定:“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明确指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被变更的执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其实这也是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地点定位原则的。

也就是我们必须明白: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因此,对乡村医生涉案案件查处中,我们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适用法律:

  • 一是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二是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三是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四是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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