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医疗损害鉴定相关问题研讨会

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327日,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医疗损害鉴定相关问题研讨会”顺利召开。来自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机构、律师行业80余人共同讨论,旨在跨界整合观点,推进医疗损害鉴定人制度。

会议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共同主持。

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主任王旭将最新司法解释同近年司法鉴定实践相结合,系统地阐述了解释出台后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影响。

司法鉴定机构主任、代表也纷纷针对解释理解发表见解。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

北京医学会医鉴办主任庄立君

中华医学会医鉴办鉴定人宋洪章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

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主任侯安山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主任陈伟、北京世纪坛医院社工办主任吴薇也就医疗机构的角度对解释进行了解读。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童云洪进行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有关医疗鉴定的变化及展望》专题发言。

会中,全体参会人员踊跃互动,气氛热烈。

会议最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总结此次会议达成了以下共识:

1、司法解释中所指的鉴定人,不是特指司法鉴定人,而是更为宽泛的一种概念,可以理解为有专业资质、在鉴定机构注册的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医学会专家库中备案的专家;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推进了医疗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医学会专业专家应当是相辅相成、共同参与、团结共进的相处形式,而不是厚此薄彼、留存取舍;

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建立统一流程、规范、标准、路径,引入同行评议;

4、司法鉴定中应当加入原因力和参与度的分析,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解决;

最终,各方共同目标是为了创造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环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