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加强乡村医生和基层卫生机构医生队伍建设

青岛卫生计生官微

  日前,青岛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全市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了目标规划和具体措施,建立起更加符合群众医疗卫生实际需求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乡村医生实现了由农民身份成为镇街卫生院职工的历史性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一、合理规划设置,夯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到2020年,每万名居民拥有2至3名全科(家庭)医生,其中中医类别占到20%以上。每家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6名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2名全科医生。推进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按照每千人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逐步实现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8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比例达到50%以上,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

  二、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新进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须在5年注册期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并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部分身体健康、专业技术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继续执业。

  三、加强人才引进培养,提升基层卫生队伍素质。联合医学高等院校(含中医药院校),从当地农村高中毕业生和在校生中定向培养大专及以上学历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每年补助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费。镇(街道)卫生院与新进的定向委托培养医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现有职工同等待遇,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与基层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基层所需的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通过开展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建立了具有职业化水平的乡村医生队伍,解决乡村医生面临的“断档”和“青黄不接”难题。

  四、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师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卫生人员变更或加注为全科医师,积极将全科医师融入到家庭医生团队中,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积极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评审时不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重点评价业务能力等要素,对在农村地区镇(街道)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晋升、评优、保障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前分别到基层服务1年的规定。强化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提升基层医生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为分级诊疗夯实人才基础。

  五、保障基本待遇,提升人员扎根基层工作积极性。整合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合同管理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补助、签约服务费等,纳入镇(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总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的当年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追加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时向一线人员倾斜。积极解决基层卫生人员住房问题,让其居有其屋,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现有职工宿舍用地、用房建设“周转房”,妥善解决农村地区基层医生、交流轮岗人员和对口支援医师等居住问题。

  六、改善执业环境,为群众就医提供良好条件。积极推广镇(街道)卫生院承办村卫生室,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按每2000至4000人的农村服务人口配置1所中心村卫生室,配备2至4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纳入镇(街道)卫生院统一管理。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化解执业风险。未经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村卫生室严禁开展静脉输液项目。强化村卫生室设施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卫生室建设责任主体。当地村委会负责提供村卫生室建设所需土地,市、区,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配备清洁环保的取暖设施,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就诊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