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问答】关于干部保健对象医疗待遇情况的说明

清流医保助手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委办[1990]2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干部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调整如下:

一 .床位费。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住院床位费限价每天60元(60元内全报销),超过限额的部分给予报销 50 % ,最高不超过 150 元/天。

二、药店。药店的费用基金一律不支付,只有B账户有金额的可以使用。(因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不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三、门诊及住院。三明市统筹区内的定点医院和省内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安置地联网定点医院进行即时结算。

四、转外就医。因病需至统筹区外省内住院就医无法提供《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转诊证明》的,需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可直接在联网的定点医院即时结算。门诊的医疗费用需提供门诊发票和门诊费用清单回医保中心报销。

五、住院的干部保健对象临床所必须的药品缺失且无同类药品替代的,可申请外购。定点医院开具外购处方时应如实填写外购的理由及使用外购药品名称、剂量;住院人员需持外购处方、长短期医嘱复印件、外购药品申请表(医院科主任或参保人员填写)到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进行初审,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医疗待遇

(一)享受离休干部保健待遇人员(1.离休干部;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3、5.12干部)。

目录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报销100%;目录内受限项目(如人工晶体、支架、除颤器等耗材和床位费)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给予报销50%。

(二)享受二级保健待遇人员(1.副厅级以上人员;2.符合享受国家保健待遇的高级职称人员;3.市委常委(93)61号会议纪要确定的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4、任正处职级满八年及以上的正处级干部)。

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划入个人账户300元(其中正处级8年以上对象不划入),原个人账户余额留归个人使用(即B账户);执行三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目录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报销90%;目录内受限项目(如人工晶体、支架、除颤器等耗材和床位费)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50%。

(三)享受正处级干部医疗待遇人员(1、正处级干部;2、任副处职级满十年及以上的副处级干部享受正处级医疗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也不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个人账户余额留归个人使用);执行三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目录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报销60%;目录内受限项目(如人工晶体、支架等耗材和床位费)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30%。

(四)享受副处级干部医疗待遇人员(副处级干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也不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个人账户余额留归个人使用);执行三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目录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报销30%。

   七、干部保健对象社会保障卡相关问题

实施新政策后,离休干部和二级保健对象的社会保障卡将会出现A、B两个医保账户,A账户即原个人账户,B账户为离休和二级保健干部特有账户,按照新规,原有A账户的余额将全部转移至B账户,可正常使用。但是B账户的余额在医院、药店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是无法显示的,需要使用药店管理或者医院管理系统中的账户查询功能才能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