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赴药店检查,新一轮保健食品整治开启

21世纪药店

2月18日、19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任组长的第一联合督导组对北京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进行督导。


据了解,第一联合督导组先后对国大药房(大运村店)、安利公司(北京宣武提货中心店)、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亦庄山姆会员商店、宝健(中国)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开展现场检查,听取北京市工作组及海淀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关于开展“百日行动”情况的汇报,并通过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北京市开展“百日行动”情况。 


督导组将赴天津、四川


2月13日,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会议决定,自2月18日起,13部门联合组成13个督导组,赴全国开展督导,率先“开查”的第一联合督导组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3个部门派出的首个督导组。


接下来,包括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执法稽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特殊食品司,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司,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对天津市及四川省开展“百日行动”督导工作。 重点督导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六个整治重点”,整治“十项违法行为”,落实“十一项任务分工”等工作开展情况、违法行为惩处情况、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工作情况。


10
项违法行为


· 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能;

· 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

· 没有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认证,擅自使用保健食品标示;

· 夸大保健功效、随意捏造保健功效、宣称医疗效果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 以“会议营销、养生讲座、旅游消费”等具有欺诈、诱导性质的保健食品营销行为;

· 以测试皮肤等噱头,变相诱导消费化妆品的行为;

· 声称具有医疗效果的“药妆”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夸大功效等虚假宣传行为;

· 制售“四品一械”假冒伪劣产品;

· 涉及“四品一械”领域的虚假广告。


截至1月30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信、公安、民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网信13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8.8万人次,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2万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万个,检查“保健”类店铺8.9万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2.5万个。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9128次,开展宣传活动1.5万次,开展协作执法4679次,受理消费者(关于“保健”市场的)申诉举报5099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21.8万元。清理虚假信息1287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170个,关闭网站、APP公众号1799个,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6户,吊销营业执照43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70个,移送司法机关55件。截至1月30日,全国共立案1298件,案值21.8亿元,结案287件,罚没款5666.6万元。 


药店仍是保健食品购买主渠道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销售额由2012年的442亿元上升至2017年的2376亿元,预计2021年内地的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从销售渠道来看,药店占比为23%,直销为49%,线上为25%,商超为3%。另一份由北京商报《健康周刊》推出的《2018年保健食品购买需求用户大调查》显示,有30%用户选择到药店购买保健食品;其次是网上购买,占比29%。


由此可见,药店渠道依然是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对于药店来说,由于同样具有消费者教育的功能,高渠道推力也带来了药店渠道高价差。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药店销售额中保健食品占比10%,但毛利率约为60%;其它产品如化学药和中成药占比72%,毛利率约为30%;中药材占比7%,毛利率约为 45%;其它日化品、食品的毛利率仅为10%。据此计算,保健食品的毛利占药房总毛利比近20%,是药房非药品类产品中毛利贡献率最大的品类。


正是这种吸引力让不少药店动起了“歪主意”,把药品当保健食品宣传,保健食品当药品宣传,很多药店以为这种宣传是在打“擦边球”,实际上,已经属于违法。


以去年深陷舆论风波的鸿茅药酒为例,鸿茅药酒属于甲类非处方药,日常在零售药店展示多为平面广告和宣传小册子,去年4月,广东省食药监就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移交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功能同样涉嫌虚假宣传。上述人士给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广东省高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界工商所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药店在该店经营场所门口玻璃外墙上张贴发布有:“特价,中老年人三大宝,卵磷脂+深海鱼油+钙加维生素D,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好帮手……”;“大酬宾,……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预防感冒发烧、咳嗽、扁桃体炎、肺炎、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功能”等广告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等功能。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已查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