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一律收缴注册证,公开曝光

连锁药店

来源:药店经理人

辽宁省下发通知,要对非法渠道购药,非法回收药品,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行为严查严惩。


执业药师挂证,依法严处


昨天(11月1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以及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突出问题,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通知》指出,重点监督检查这几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处理。对非法来源的药品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第二,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一律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


第三,对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


此外,该《通知》还强调,要加大处罚力度,处罚落实到人。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一律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对企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收缴其注册证,公开曝光


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收缴其注册证,辽宁省已不是第一次强调了。


早在今年6月份,辽宁省药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就指出,8月1日起,对查实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按以下方式依法处理:


第一,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


第二,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


第三,发现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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