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监控药品的监测、预警及点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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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及市委巡察组巡察市卫计委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降低药占比,我委在调研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情况基础上,组织临床和药学专家对全市非治疗必需、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未获得权威疾病诊疗指南推荐或不具备药物经济学优势、用量大或采购金额高的各类药品进行评价,遵循药品的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推选43种药品,编制了淄博市2018年度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监控药品管理。

        淄博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结合医院实际增加或者细化具体药品目录(必须包括我市2018年度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所有品种)。原则上三级(包括参照三级管理)公立医院增加不少于5个药品品种,且药品监控总量不少于30种;二级公立医院增加不少于2个药品品种,且药品监控总量不少于20种作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为保障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基本药物、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到2018年9月底,全市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销售金额排名前10位的药品目录中不含有各单位公布的重点监控药品。

        我市将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对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各医疗机构将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供稿:市卫计委医政科

编辑:侯庆东

校稿:高丽

发布:侯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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