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九江市医保简化特殊药品使用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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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启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6号)和省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实施工作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7】136号)的要求,为减轻参保人员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简化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使用的备案流程,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一、特药申报需提交资料及流程:

1)特药申请评估表一式三份(特药责任医师签字并加盖章、驻院代表、医院医保办签字并加盖章)。

(2)病理报告单一份,彩超、CT检查报告单各一份,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出报告医院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备齐相关材料到九江医保局医疗审核科备案登记并加盖公章,将一份盖好公章的特药申请评估表交还患者,其余作为存档,一份交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存档。

(5)申请批准后到定点医药店出具特药申请评估表及主治医生开具的特药处方单进行购药。

二、特药使用终止流程:

   参保人员如因疾患病情变化等导致不符合特药使用条件时,其特药责任医师应及时填写《江西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终止表》,并交所在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核定。

注意事项:

1、定点医疗机构特药责任医师必须在特药申请使用人员资料齐全情况下,才能填写特药申请评估表,病理检测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等资料必须盖有医院公章;

2、特药责任医师在填写所申请特药的药名时必须写清药名及商品名,规格和用法用量。

  以上资料由市医保局医疗审核科冷雪萍、王慧提供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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