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大连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啦!

闲话医保



    金秋十月,从大连市人社局传出好消息,大连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又有了调整,本次调整是在2010年大连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内容: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具有本市户籍,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且符合《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10}4号)规定类别的参保人员;

  (二) 具有本市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

  (三) 持本市居住证,已在本市领取养老金,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

   持本市居住证,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外市常住人员,可参照本市城镇户籍人员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缴期。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印发后,新产生的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应在取得参保条件当年预缴期参保缴费,次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参保,或已经参保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满3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持本市居住证人员,须经未重复参保确认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三、关于新增部分门诊管理病种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高血压(三期合并症)、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抗病毒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范围。在门诊因上述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具体界定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员类别和病种分类设定。


四、关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未成年居民在儿童专科医院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关于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

    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照本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相应标准执行。其中,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不再重复支付。


特别说明:2010年大人社4号文件《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实施办法》里对参保人员是这样要求的:

1、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2、具有本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在本市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市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简称未成年居民);
3、具有本市非农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简称低保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简称低收入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劳动年龄内非从业城镇居民(不含未成年居民,简称残疾人);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简称大学生)。


 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了解了解哦!



以往回顾

⊙ 医保慢病有31种,你有哪一种?

⊙   甲减、甲亢的患者能享受医保慢病待遇吗?

⊙   公务员的医疗补助,你知道多少?

⊙   医保未及时缴费,结果出大事了!

⊙  你有糖尿病吗?请收好医保慢病检诊标准吧!






广而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