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丨非法行医者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间又实施非法行医,卫监怎么办?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近来,卫监蜀黍讲了很多

关于  非法行医  的相关信息

相信大家也对非法行医的危害

以及如何  辨别非法行医  有了一定的了解



不妨先回忆一下

对于这件事,卫监蜀黍一直都是零容忍!

9月15日

阅读全文


一直以来,对于非法行医

卫监蜀黍都是零容忍,严厉打击的!

但是有些非法行医者

却在  缓刑  和  假释  期间

再度非法行医!

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


两年前,福建就有一名女子7年内3次犯非法行医罪,第2次因处于哺乳期,被法院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又为3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再次被警方抓获。


哇哇哇,这样屡教不改的

真的要小心了

那话又说回来了

非法行医者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间

又实施非法行医 卫监  该怎么办呢?



对此,石滨老师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专家简介: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家说

非法行医者缓刑期间或假释考验期间继续非法行医,立案行政处罚,同时通达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司法机关(县级司法局),取消缓刑或取消假释,执行刑罚。




法律依据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以及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当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通报其社区矫正地的司法机关。

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卫生监督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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