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达沃思】“药房托管”面临反垄断风险,药企却趋之若鹜,风险点如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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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药品流通百强企业——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与桂林市人民医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柳州医药将为医院提供药房自动化、供应链平台建设等一些服务;作为交换,医院将药品的优先配送权交给柳州医药。协议期为5年。很明显,桂林市人民医院这个三甲医院的药房被托管了!


“药房托管”或成反垄断重点


目前,药房托管是一个很敏感的词汇,因为它几乎成为医院药品配送垄断的代名词。今年7月21日,广东省发改委曾发布文件,对《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并第一次组织高校学者、公立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研讨,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等7家省内大型三甲医院;国药控股、华润广东、广药等7家药商巨头。


虽然广东《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最终的方案还没有发布,但可以肯定的是,“药房托管”是个很敏感的词汇,此时开展药房托管是一种敏感的行为!可以肯定,在各省份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管理层的思维中,甚至工作台上,“药房托管”已经显现。


“药房托管”难免不合规猜疑


当然了,如果企业与医院的药房托管合规合法,天衣无缝,即使目前“药房托管”这个词汇再敏感,哪怕是处在风口浪尖,也没有问题。但是,作为从诞生起就以药企垄断医院配送权为标记符号的药房托管,它首先必须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因为它很难避免垄断的嫌疑。原因很简单:如果没有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垄断,药企怎么去获得超额收益?没有超额收益,药企拿什么向医院支付高额的“托管费”?这是药企与医院之间开展药房托管业务的潜规则,也是这项业务的一个死穴和命门。而一旦相关部门拿出反垄断的利器,药房托管业务恐怕会大面积受到反垄断“台风”的冲击,甚至可能面临倾覆。


那么,药企为何还会乐此不疲地开展药房托管?


第一, 药房托管双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监管部门对药房托管的反垄断行动离自己还很远,先把业务开展起来,等到相关部门着手反垄断时,再整改也不迟。但是,别忘了,既然监管部门开始制定相关文件,说明药房托管反垄断已列入决策层的工作计划,他们随时可能对药房托管进行反垄断调查,不一定非得像广东那样等到出台《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之后,再来进行规范和查处,因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依照这部法律,可以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开展反垄断调查。


第二, 对企业而言,目前是药房托管比较容易达成的阶段。从前,药房是医院的现金牛和利润牛,药品收入占到医院总收入的70%,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大多不愿意将药房这块“唐僧肉”轻易交给药企,相反,他们会将药房紧紧攥在手上。此时药企想从医院托管药房,可以说比登天还难。现在不一样了,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药品“零加成”、控制“药占比”成为悬在医院头上的两把利剑。尤其是实行药品“零加成”后,药房由之前的“摇钱树”变成了负担,加上一些医院近来出现了亏损,把药房托管给企业成为他们的一个选项。此时药企出手托管,双方很可能一拍即合。


“药房托管”如何远离风险?


在药房托管中,医院方、企业方,甚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合谋垄断、容允垄断的行为。因此,为了避免在日后被查,药房托管相关各方应该认真研究一下《反垄断法》,检查自己的托管行为是否有垄断的嫌疑。


也可以对照广东的《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进行自查自纠,因为这个文件,将来会在广东落地,也很可能被其他省份借鉴。在广东的《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明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只有合规,药房托管才经得起将来的反垄断检查,药企和医院的经营和运营才可能摆脱反垄断的风险。



作者:达达君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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