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配乳粉配方注册标签规范需要注意什么?

鑫泽源药业

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内容,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产品名称要求、标签的形式要求、标签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选择性标注内容等其他标注要求。该《指导原则》对商品名称、声称标识等方面的新变化引人关注,总局在随后的解读中对这些亮点做了详细的分析解释。






亮点一:商品名称标注“五不得”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功能声称。


针对目前市场上婴配乳粉存在的商品名称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总局在解读中特别提出不应包含下列内容: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等;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如“益眠”“强体”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贵族”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亮点二:声称标识严格按标准


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可选择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用语标注。企业如果标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标注。标签样稿涉及的声称应以文字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主要展示版面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亮点三:动物性来源原料须标明比例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比如,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如果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产品标签样稿中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应与申请材料及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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