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药房、新亚大药房等销售假冒产品 到期不履行处罚

安徽省零售药店联盟

3月3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2016年一些违法案例进行公布,不少药房存在销售假冒产品,在证件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处罚条款。

案例一:合肥大药房、新亚大药房销售假冒产品

经合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南京医药合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州药房、仁和堂药房)、合肥市瑞辉大药房、瑶海区新亚大药房销售的标示西安杨健药业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陕食药监健S20140006号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为假冒产品。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上述四家药房分别作出没收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市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二:安徽省胸科医院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16年5月11日,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省胸科医院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冷链药品PPD至医疗机构。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安徽省胸科医院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向省内93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法销售药品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和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涉案货值69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经营药品违法所得698891.65元;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698891.65元四倍计2795566.6元罚款。


案例三:合家福超市卖的酒鬼鱼不符合标准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庄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公司经营的酒鬼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60418)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其镉、菌落总数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查明,该公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

案例四:合肥瑶海区小脚丫婴儿乳粉案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合肥市瑶海区小脚丫婴儿乳粉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在责令整改后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合肥市瑶海区小脚丫婴儿乳粉经营部(经营者:孙祥军)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合肥乐家老铺中药饮片公司生产假药沉香

2016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合肥大药房时发现,其药店销售的中药饮片沉香为假药。证据确凿充分,涉案假药货值4万余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尚未售出及召回的假药沉香3.5千克;没收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1599元;并处违法生产假药货值金额(46581.56元)五倍232907.80元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假药涉嫌犯罪,市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张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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