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吉卫医发〔2017〕1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关于“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便患者就医,减轻患者负担”的指示,现就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患者的影像资料由就诊医院的专业的影像医生判断是否符合诊断要求,并作出诊断,影像资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除此以外均应予以结果互认:

(1)影像资料患者名字等信息与来诊患者信息不一致;

(2)影像学检查拍摄部位不符合要求、影像检查质量没有达到诊断要求,尤其是老旧、低端设备且检查参数过于粗犷者;

(3)检查时间过久的影像资料,对本次就诊没有参考意义者;

(4)病情进展快、变化大的患者影像资料,已有的检查结果与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5)检查项目意义重大,需要进一步做高端检查的;

(6)已有的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病情明显不符的;

(7)急诊、危重病人急救等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重新检查或进一步检查的;

(9)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互认内容

医用X射线摄影、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MRI)、核医学成像(ECT、PET、SPECT)。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稳妥推进。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影像检查,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方便患者就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性,本着质量第一、稳妥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妥善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二)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开展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以科学为基础、质量为保证、标准化管理为前提,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学影像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加强医疗技术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通过质评、盲检、考核等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技术质量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我委将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况严重的,将全省公示退出互认医疗机构范围。

(三)严格监管、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职能和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令行禁止,违令查处。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互认范围、互认内容。适时接受群众监督,对没有合适理由拒绝互认的,要进行约谈,情节严重或群众举报结果查实的要在绩效分配、评先评优、职称晋升时予以处罚;三是强化督导,指导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督查指导,帮助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宣传,强化沟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对互认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知晓率。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结果可以互认的,应在病历中注明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患沟通工作,对于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既往结果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

吉林省医学影像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联 系 人:柳林

联系电话:13944117769

电子邮箱:liulin5413@126.com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李丹

联系电话:0431-88904057

电子邮箱:jlsyzygc@163.com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相关话题

你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