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吉卫医发〔2017〕1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关于“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便患者就医,减轻患者负担”的指示,现就开展首批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认范围

根据吉林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2015、2016连续两年的相关检验项目室间质评结果,首批全省医学检验互认医疗机构具体如下: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化集团总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第一汽车制造厂职工医院、东北师大医院、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心理医院、长春市传染病院、长春市二道区医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医院、农安县医院、九台市人民医院、九台市中医院、吉林延安医院、吉林国健妇产医院、长春协和妇科医院、长春同仁眼科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吉林市龙潭人民医院、永吉县医院、盘石市医院、桦甸市医院、蛟河市医院、舒兰市人民医院、吉林市龙潭区铁东医院、蛟河市中医院、吉林市惠仁医院、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吉林市爱尔眼科医院、吉林市舒兰精神病医院、吉林市脑康医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延边第二人民医院、延吉市医院、图们市人民医院、汪清县人民医院、珲春市人民医院、安图县医院、敦化市医院、延吉市中医院、汪清县中医院、珲春市中医院、龙井市中医院、和龙市中医院、安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延边脑科医院、延边肿瘤医院、四平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第一医院、双辽市中心医院、伊通县第一人民医院、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院、伊通县民族医院、四平市妇婴医院、四平市传染病医院、通化市中心医院、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通化县人民医院、集安市医院、辉南县人民医院、柳河县医院、通化县中医院、柳河县中医医院、白城市中心医院、白城市医院、洮南市医院、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大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安市中医院、通榆县第一医院、辽源市中心医院、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东辽县人民医院、东丰县医院、辽源市中医院、东丰县中医院、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辽源市妇婴医院、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市人民医院、前郭县医院、乾安县人民医院、长岭县医院、扶余市人民医院、前郭中医院、乾安县中医院、白山市中心医院、临江市人民医院、长白县医院、抚松县医院、靖宇县人民医院、白山市康宁医院、白山市晨曦健康体检中心、白山市中医院、通化矿业公司总医院、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梅河口市中心医院、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吉林国文医院、吉林金域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吉林艾迪康临床检验所有限公司。

二、互认内容

(一)医学检验。

1.常规类:血常规。包括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数、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数、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数、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数、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血小板体积分布宽度;尿常规。包括干化学十项和尿沉渣镜检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等;大便常规,大便隐血,大便查虫卵;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血沉。

2.生化类: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尿素氮、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脂、HDL-c、LDL-c、葡萄糖。

3.免疫类:病毒肝炎标志物(乙、丙)。C-反应蛋白、AFP。

4.微生物类: 细菌分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

3.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稳妥推进。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结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方便患者就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轻患者负担、降低医疗费用、简化就医环节,改善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本着质量第一、稳妥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妥善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开展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要以科学为基础、质量为保证、标准化管理为前提,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学检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管,加强医疗技术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每年度根据质评考核结果,采取进入退出机制,并全省公示。同时,根据首批互认情况,逐步扩大互认项目。

(三)严格监管、狠抓落实。一是要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明确职能和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二是要令行禁止,违令查处。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贴互认范围、互认内容。适时接受群众监督,对没有合适理由拒绝互认的,要进行约谈,情节严重或群众举报结果查实的要在绩效分配、评先评优、职称晋升时予以处罚;三是强化督导,指导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结果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督查指导,帮助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宣传,强化沟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示,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的位置对互认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对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知晓率。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结果可以互认的,应在病历中注明检验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患沟通工作,对于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变化,既往结果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避免或减少医患纠纷。

吉林省医学检验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联 系 人:印璞

联系电话:0431-85965183

电子邮箱:jlyinpu@163.com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联 系 人:李丹

联系电话:0431-88904057

电子邮箱:jlsyzygc@163.com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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