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是现场立即作出处罚?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是否是现场立即作出处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是现场立即作出处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是现场立即作出处罚。


理由

当场不等于现场。


现场:指事件或行动发生的地点,即空间的概念。


当场:指当时现场,包含时间和空间同时确定的概念。执法过程中,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不一定必须在案发现场做出,而是重点在于符合简易程序要求后,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这个当场行政处罚中的“当场”主要是指可以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合议、集体讨论等程序直接处罚,是特定于通过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专有名词,不能分开理解。


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开展查明违法事实的行为,是不受“现场”这个特定的空间限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不一定在案发现场,不一定在查案当天,是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并且符合简易程序标准,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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