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稽查篇——查处无证行医,涉及药品器械是否必须移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稽查篇——

查处无证行医,

涉及药品器械是否必须移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查处无证行医,涉及药品器械是否必须移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无证行医查处过程中,依据“食药管销售;卫生管使用”原则:只使用不销售由卫生查处;只销售不使用由食药查处;又使用又销售按各自职责各自分别查处。



1

只有一种情况需要移送:无证据证明开展了非法行医活动,但有证据证明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应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用案件移送书);


2

有一种情形需要通达食药,即有相应证据初步证明有药店或药品器械销售企业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器械,需要及时通达食药(用案件线索通达案);


3

对于使用药品器械开展非法行医者,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法》查处并没收药品器械,不需要移送食药(用处罚决定书)。



特别注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之规定,若无证行医使用假劣药,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因此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应注意核查无证行医者是否使用假劣药,若使用假劣药者,应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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