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令禁止药房托管,600亿医药市场将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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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发文规范药房托管的湖北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也禁了。


昨天(6月11日)举办的第十四期楚商“亲清”政商座谈会上,企业代表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勇提出:目前部分医院存在独家托管的现象,其他医药商业公司无法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配送份额。卫计委是否允许独家托管,后期是否会加以干预?



对此,湖北省卫计委给出相应回应:


2014年,省卫计委出台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药房托管”。从2017年7月31日起,该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取消了药品加成,也就是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进入了医疗改革,所以药房托管在该省是不允许的。


可能企业家提出药房托管,更关心的是药品配送、延伸的问题,去年中南医院进行了药品配送机构的遴选,今年一些公立医疗机构也在考虑这方面的事情。随着医改深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骨干配送企业。从政策层面来说,我们是鼓励集中配送的,建议不要独家配送。


回应中提到的这份《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对药房托管的程序和内容、对药房托管双方的条件和行为以及药房托管中不正之风的处理进行了规范。从上述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的说法看,该文件实际已废止,而该省对药房托管的态度,已明确为:禁止!


此前广东、上海、北京等省市也已明确禁止、清理药房托管。虽非第一,但,湖北作为全国医药市场“开拓者”,一旦药房托管被禁止,将影响600亿医药市场,并引发业内较大震动。


官方明确

公立医院不可托管药房


所谓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之后,其却成了缓解“取消药品加成”压力的救命稻草。在全国半数以上医院或明或暗地推广开来。



早在2014年11月,湖北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简称“指导意见”)。


作为首个在全国范围内对药房托管作出明文规定的省份,湖北省的指导意见,虽然做出了 “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单位不得开展药房托管工作”、受托方“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等反垄断规定,但,还是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2015年3月,湖北省内超过300家中小医药生产和配送企业联名上书,表达反对意见。反对者直指,是一种变相的“以药养医”,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大型医药配送企业垄断市场等后果。


一位反对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但明文规定药房托管产生利润,并让托管双方明确分成比例。实际上就是将原来药房托管试点阶段的各种暗中让利回扣明朗化,将不合法的行为变为合法行为了。”


而其中,大型医药企业垄断市场的威胁,更是重中之重,痛中之痛。这也是为什么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由企业代表关于药房托管的质疑,直接给出“鼓励集中配送的,建议不要独家配送”答复的原因。


而托管企业也不是赢家。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在接受健识君采访时,也表示,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20%至30%的托管费也太高了。从长远来看,药房托管不可持续,必将失败。


多地遭禁

药房托管终将名存实亡?


“药房托管是变相的‘二次议价’,实质上将暗扣变明扣的不合法行为合法化了。”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曾如此表示。在另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在药店销售的药品势必是采购成本低、销售价格高的高毛利药品,这样一来,背离了遏制药价虚高的政策初衷。


为此,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着手出台禁止“药房托管”的政策了。2018年4月26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清理药房托管。





与之类似,上海、广东等省市也列出了禁止药房托管的条款:


◆ 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 2017年7月,广东省价监局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


◆ 2018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在一片“禁令”中,业界甚至传出“药房托管大户”国药控股放弃托管业务的“消息”,后又遭到质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医药分开后的一种药房管理模式,药房托管很可能是处方外流的实施路径之一。据IMS统计数据显示,到2020年这个市场规模将接近8000亿。在过去的几年间,国药、上药、康美等企业都在药房托管领域进行布局。


这让“药房托管”成了好吃又烫手的“山芋”,中小企业能看不能吃,大型企业则陷入“拿不起、放不下”的困境。


时任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药政策室主任傅鸿鹏表示,按照破除以药补医的总体改革思路,药房托管必然在禁止行列。但能否彻底消除以药补医,取决于公立医院的筹资机制改革。

来源:健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