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期限!人社部:各省医保目录2018年1月底前完成调整!

西北医药


昨日(11月29日),业界流传出一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省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福建省医保办,下同)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确定改革的时间表、线路图,做好规划和组织落实,要督促尚未出台具体改革方案的统筹地区抓紧制定方案。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15号、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药品目录(含谈判药品),执行以及地方一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特别要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尚未启动地方乙类目录调整的,应在年底前启动,并确保2018年1月底前完成;已完成地方乙类目录调整的,要尽快执行

  

上述《通知》所依据的是人社部于2017年2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而15号文要求,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

  

截至目前,健识君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山西、青海、宁夏、湖北、四川、贵州、海南、北京、湖南、陕西、吉林、山东等20多个省市发布了医保目录的增补调整方案。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通知》的印发,将督促尚未公布医保目录增补调整方案的省份尽快出台,整体推动我国医保支付改革的进程。

 

就在本周,健识君获悉,上海市将于12月1日正式调整医保目录方案。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上海目录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如下

 

严格按国家要求做好目录接轨:调整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目录执行。

  

收紧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此次国家目录对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品种限定了支付范围,上海将遵照国家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不再增补:上海现有医保目录由原公费劳保目录与国家目录并轨形成的,延续下来的公费劳保药品较多,已超过国家允许地方调整的乙类药品15%品种范围,此次仍遗留564种未列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因此,此次不再增补。

  

同步考虑药价问题:对新增品种配套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待集中采购结果确定后再正式执行。新增品种价格必须较目前上海市场实际交易价有明显降幅,规则与动态调整基本一致。


随着我国全民医保的发展,医保费用的支付与结算、监管与控制,已成了基本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难点与重点。改革创新医保支付制度,不仅迫在眉睫,也是破冰当前医改困局的突破口,更是发挥医保基础性作用的关键。

  

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水平正处于换挡期,因此,医保基金收入的增长在下降。加之,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疾病的慢性化,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直接导致医保基金费用的压力越来越大。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按照人社部对于医保支付改革的规划,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路径来规范诊疗行为,同时医保会根据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具体结算。

  

不得否认的是,我国目前医保支付方式主要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各地在支付方式改革方面的探索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与成效,但改革成效和进展距离医保在医疗服务支付体系中应有的基础地位与责任尚有较大的差距。

  

分析人士指出,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构建适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医院或医生自行调整医疗服务行为,从而达到医疗成本控制的目的。

附:


关于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医保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简称15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简称54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执行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有关工作进度与文件要求和参保人员期望还有一点差距。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更好的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待遇,现对各地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入下:

  

一、支付方式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工作,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福建省医保办,下同)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做好规划和组织落实,要督促尚未出台具体改革实施方案的统筹地区抓紧制定方案。

  

二、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15号、5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药品目录(含谈判药品)执行以及地方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尚未启动地方乙类目录调整的,应在年底前启动,并确保2018年1月底前完成;已经完成地方乙类目录调整的,要尽快执行。

  

三、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本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说明工作进展、具体说法、困难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等,要求全面、真实、重点突出,并有充分的数据支撑。书面报告请于11月28日下班前反馈我司。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药品目录调整、执行两项工作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地务必集中力量加快工作推进。我司将根据地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并对进展缓慢和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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