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今日正式施行,看看这里有你关心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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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重要里程碑!


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诊所老板之家平台将在本文中,解读中医药法的5大亮点,同时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通过相关机构的答疑释义,在本文后半段进行了回答。



中医药法共9章63条,有五大亮



第一,明确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


一是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四是明确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中医药法充分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完善:


一是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


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四是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3732所,中医类医院床位75.5万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39.8万人,2014年中医类医院总诊疗人次5.31亿。中药生产企业达到3813家,中药工业总产值7302亿元。


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


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


六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七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四,加强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


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


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中医医师超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是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法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四是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五是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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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法》主要内容

答:一是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审批,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许可管理;二是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三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四是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2. 举办中医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中医药服务体系包括哪些?

答:中医药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科室;设置中医药科室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4. 怎样获得中医医师资格?

答: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5. 中医医师执业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职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二是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按照考核内容,即一定的专长,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6.国家保护与发展中药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二是注重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三是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四是鼓励和支持配制、使用中药制剂。


7. 乡村医生能否自种、自采中药材?

答:可以。《中医药法》规定: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不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植物中草药,但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内部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中药制剂。对有毒副反应的中草药,应严格掌握其用法用量,并熟悉其中毒的预防和救治,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8. 古代经典名方申请药品批号一定要做临床试验吗?

答:不一定。《中医药法》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材料。《中医药法》的规定简化了生产此类中药复方制剂的审批程序,将促使古代经典名方发扬光大,造福公众。


9. 医院自制中药制剂合法吗?

答:合法。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长期临床使用有效、安全的固定处方配制的制剂,具有疗效确切、用药相对安全、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的特点。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10.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必须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吗?

答:不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大大提供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积极性,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广泛应用。


11.国家关于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人才培养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点;二是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建立完善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三是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师带徒工作;四是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四是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12.国家关于中医药科学研究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二是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名老专家学术及民间中医药的研究;三是建立完善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四是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辩证论治方法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


13.国家关于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一是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遴选;二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三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四是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保障措施


14.中医药法对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明确中医药部门和人员在政策制定的参与权,要根据中医药特点和规律制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中医药医保规定等有关政策。

四是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15.中医药法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价格低,不能较好反映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值。为此,中医药法规定:要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16. 目前有哪些特殊的中医药医保政策?

答:以重庆市为例,自2012年起,制定并执行了以下中医医保政策:

一是降低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三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

二是扩大中药用药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提高其政策报销比例。

三是扩大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将中药煎药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提高其政策报销比例。


17.中医药法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

答:主要有以下6类: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

二是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三是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是未经许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六是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18. 发现中医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应怎么举报?

答:(1)发现未经备案举办中医诊所或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有超出规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报。

(2)发现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3)发现中医医疗机构未经备案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可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发现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可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4)发现他人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向所在地农业、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全国上下,将牢牢把握《中医药法》颁布实施这一重大契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推动全国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中医药服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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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因为经络激通疗法临床应用率极高,因此,有大量学员在不断的临床应用总结中,及时提出许多创新性问题与各类诊疗反馈,李庆教授总结学员们的反馈信息,在中国经络委员会数十位专家的协助下,不断进行深入学术研究与技术改进。目前的“经络激通疗法”已经完全不同于之前任何一阶段的内容,其涵盖之广泛与技术之精绝是市面上任何一类针灸技术所无法企及的。

      “经络激通疗法”的宝贵在于其不断优化、完善、精进、升级,它不是一成不变,也不是固守成规,它始终在成长。



• 李庆《经络激通疗法》已经获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一类继续教育项目(编号:440206007)。

•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商标:“激通”


(第7570016号)。
本疗法的替代仪器--“经络激活仪”已经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ZL201020188945.8外观设计专利20123015316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号:2010-A-033088


一、 激通疗法适应症:

《络激通疗法》适应症:偏头痛、头晕、颈肩腰腿痛、颈椎间盘突出、腰椎间盘突出、网球肘、坐骨神经疼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骨质增生、股骨头坏死、足跟痛、胃肠病、气管炎、哮喘、癫痫、鼻炎、咽炎、前列腺疾病、乳腺增生、卵巢囊肿、痛经、甲亢、淋巴结肿大,皮肤病等。

 

二、激通疗法特点:

一、治疗简单:所治疾病均可一个病、一个区、一根针、一分钟即可完成操作                            全过程。

二、操作方便:本疗法属刺激方法,不需要复杂的医疗环境和特殊的医疗器                              械。

三、费用低廉:治疗几乎无费用或很少成本,为病人大大节约了医疗费用,甚                            至是看病不花钱。

四、疗效显著:除先天性疾病外,正确应用本疗法操作均可使98%的疾病症状                            即可在瞬间减轻或消 失,有立竿见影的治疗效果。

五、方法独特:本疗法实属纯自然医学新疗法,打破了传统治疗的思维模式,                            治疗时不在病区,而是在病区的对应部位治疗,从而避免了医                            疗事故的发生。

六、好学易懂:不需记忆复杂的传统经络走向和穴位分布,“少理论、重实                                  操、集百家所长”,使学员学即能用、用即有效、有无临床经                              验都能在2—3天学会并用于治疗!完全符合了中医 “简、便、                            廉、验”的治疗特点。


三、经络激通疗法三个唯一


◆ 唯一一个个代表中国针灸技术走向世界并被世界承认的针灸技术。

◆ 唯一一个1分钟即可见效的,可以治疗全科疾病、多种疑难杂症的针灸技术。

◆ 唯一一个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一类继续再教育12学分的针灸培训技术。


经络激通疗法高级班(结业班发国家针灸培训证书)
 【授课老师】:李  庆

     李庆,新派针灸大师。主任中医师、教授、政协委员。《经络激通疗法》创始人,经络激活仪发明人,四维三通治疗仪研发人。现任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副秘书长、北京世针联康复医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经络诊疗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从事中医临床教学工作30余年,编辑《经络激通图》一套,出版《经络激通疗法》、《经络激通图典》、《经络激通疗法问与答》等著作。国家发明专利2项,2010年《经络激通疗法》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定为中医药一类继续教育项目12学分。首次提出了“人体生物电信总开关学说”、和“人体生物电信密码激通学说” 新理论、新观点。在医疗界影响极大,是传统特色疗法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其事迹先后被收录在《中华名医创新大典》、《中国特色名医大辞典》等书。

李庆教授《中央1套》专题报道



 

全部咨询电话:188 5314 1938 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