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大门或关死 明日截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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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政策到底走向何方?发改委的一纸征求意见稿或预示方向:禁止!


上月下旬,国家发改委通过官网公布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从10月20日至11月4日。(也就是说,明天是截止日了)

 

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一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其中涉及食品药品内容包括: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27条)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3.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第29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5.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8.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第28条);

 

从相关内容来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两条无疑最为引人注目,短短两条规定,可能就决定了未来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1.禁止网售处方药;2.C证门槛必须设定在拥有实体连锁药店这一基础上,鼓励实体药店+互联网的服务。

 

而从《清单》的方向看来,实体药店O2O的价值或进一步释放。具体政策走向,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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