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午时,又一则重磅消息来了:
9 月 1 日,上海阳光采购发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4+7全国扩面集中采购文件及采购量已经发布!
PS:文末附正式文件
文件指出:在 4+7 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 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 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PS:目前来看,河北福建为自主跟进,不在本次联盟地区范围内。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一) 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 25 个品种。
具体采购品种 (指定规格) 目录、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及相 应比例采购量 (单位: 万片/万袋/万支) 如下:
1、本次集中采购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地区确定。 2、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实际中选企业为 1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实际中选企业为 2 家 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实际中选企业为 3 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一) 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省 (区) 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 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省 (区) 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 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一) 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中选企业不超过 2 家 (含) 的 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中选企业为 3 家的品种,本轮采 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三)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 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联盟地区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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