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凤来仪 – 栖居凤凰城的互联网医院 – 互联网医疗新规对银川模式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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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中的凤凰非梧桐不止、非练实不食、非醴泉不饮。“互联网医院”从被提出开始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因为其直接关乎民生,并且在缓解医疗资源紧张方面有种巨大的可想象空间,所以称其为传统医疗产业或新兴互联网产业的“凤凰”,实不为过。


从2015年银川市启动“智慧医疗-银川市医疗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开始,到2016年银川政府与好大夫签约宣布共建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到2017年初即宣告实行的《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再到十余家互联网医院纷纷落户银川,最后到2018年7月宁夏获批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古城银川以极强的行动力,通过率先落实互联网医院的地方性法规,吸引了大批互联网医院入驻,在业内外掀起了一场银色风暴。互联网医院这只凤凰最终在凤凰城落了脚。


1.  银川模式的法规、文件梳理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了《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又于次年3月10日发布了《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并在2017年内颁布了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下称“银川模式文件”)。我们将该等法规、文件的要点简要梳理如下:


(1)一个定义:

“银川互联网医院”是指在银川市注册,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向患者提供健康咨询、问诊、导诊、远程医疗等服务的机构。需特别注意,银川的互联网医院不仅仅要求开办者在银川市辖区内注册医院,还要求其必须与银川智慧城市有紧密合作(如数据对接;在无法实现数据对接、融合的情况下,互联网医院的年度校验可能受到影响)。可见银川互联网医院从基调上即有较强的政策性,这和一般的市场主导的私营医院完全不同。

(2)两个模式:

银川互联网医院具有两种不同模式:(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互联网医院:无线下实体医疗机构,主要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载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协作的互联网医院模式;(二)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的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下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不同形式的单个实体医疗机构,以新设置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模式。这两种模式的设置非常具有前瞻性,同时照顾到了互联网公司和传统医疗机构向互联网医院进军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这两种模式也确实都有先行者,如践行第一种模式的好大夫在线互联网医院,和践行第二种模式的微医宁夏互联网医院。

(3)三个组成部分:

互联网医院由功能与服务、系统平台和组成内容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功能与服务包括签约、电子病历、预约转诊、远程诊疗、电子处方审方、支付与结算等;系统平台包括多角色多用户介入、核心应用与数据库、医疗机构接口等;组成内容包括机构设立、医师备案、医事服务、药事服务等。这是第一次有法规对互联网医院的组成进行规定,其不仅对互联网医院的全功能性有要求,还对互联网系统平台本身作了规定。该等组成部分在申请互联网医院执行许可备案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交可行性报告、信息网络拓扑图等)中也可见一斑。

(4)七项服务内容:

互联网医院可以开展七项医疗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医药健康咨询;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诊治;诊断明确患者,诊疗后病情稳定,无需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复诊患者;确诊为慢性疾病的复诊患者;各类手术后、危重症经规范治疗后,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患者等。从以上具体的服务内容可以看到,互联网医院的整体定位还是以非紧急、非危重的常规治疗为主。互联网医院与通常的互联网医疗问诊平台相比,具有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但与常规的医院相比,其能够提供的诊疗活动范畴又明显受到限制。如果以反向解读的方式来理解该等服务内容,互联网医院应不可以从事罕见病治疗、病情不稳定的需长期住院的患者的治疗、急性病的治疗、危重症治疗等活动。


2. 最新出台的互联网医疗相关管理办法对银川模式的冲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院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颁布了三个重量级文件,即《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新办法”)。新办法在互联网诊疗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同时也意味着互联网诊疗在全国层面也正式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新办法第一次对互联网诊疗进行了定义,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门槛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与银川模式相比,新办法有以下主要值得关注的不同之处:

(1)互联网医院准入门槛收紧:

新办法明确要求,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准入管理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该等要求基本上是只承认银川模式下的第二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互联网技术模式),而不承认第一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新办法还明确要求,在该等文件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应按照新办法的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银川模式下第一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在该等新的文件要求下,可能即将面临一次转型。

(2)增加在线诊疗活动的限制:

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上述介绍的银川模式下互联网诊断的七项内容相比,新办法提出了互联网诊疗首诊禁止的限制,并且明确复诊针对的对象和要求。

(3)医师准入略有放宽:

新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而银川模式则要求,在线诊疗医师需要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至少5年以上线下临床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职称,并且还要求在互联网医院线上服务的医师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等。

(4)提出远程医疗服务概念:

新办法界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的场景:(一)邀请方直接向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邀请方通过平台发布需求,平台匹配提供诊疗技术支持的受邀方。新办法还明确互联网医院作为远程医疗服务的邀请方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三份文件对邀请方和受邀方也提出了资质、合作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那么新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银川模式文件要向其让步呢?从法律位阶上看,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银川模式文件属于地方性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若二者存在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还应提交国务院。因此,并不能直接认为新办法将取代银川模式文件。至于在实操中,新办法与银川模式文件如何协调,还有赖于政府部门和银川互联网医院的共同探索。

 

根据最近的新闻,在新办法出台后,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会也宣布成立,这是银川互联网医院旨在建立“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形成的有一次有益尝试。我们有理由期待互联网医疗这只凤凰将在银川、在中华飞的更高!

作者简介

燕然律师

方达医药法律团队成员。燕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私募融资、公司并购、外商直接投资和一般公司业务。燕律师在医药行业的实务经验覆盖制药、生命科学和医疗服务等领域。

施巍律师

方达医药法律团队牵头合伙人。施律师主要从事收购和兼并,私募股权投资以及海外资本市场交易。他在医药行业的实务经验覆盖制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生物科技、大健康等主要领域的重大交易、及前沿热点法律问题的监管发展动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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