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丨省卫计委最新行政处罚公示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血液以及血液相关的生物制品可以治病救人,但也是许多传染病毒(如艾滋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的载体。所以,血液以及血液相关的生物制品的安全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一直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都高度重视血液安全工作,采取时间不固定、事前不通知、全面通查、突出重点事项落实的工作方式,不断加大所辖区域内单采血浆站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各项血液安全工作的落实。在近期的督查中发现,绵阳市一单采血浆站存在违规行为,随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所示。



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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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安州单采血浆站因血浆储存、超低温冷库温度记录不符合相关规范,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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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据原文: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来源:综合自省卫计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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