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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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如何看待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出诊?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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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

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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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规定,医师执业必须要取得医师资格及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甘肃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可见,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1.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

3.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

4.工作时间内。

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根据(卫政法发〔2004〕178号)批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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