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河北省药品“两票制”方案

西北医药

解读: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2017年初,省医改办会同省食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初稿)》。《实施方案(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的意见。3月份,召开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医疗机构、药品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各方面合理建议意见积极采纳吸收,最大程度地形成共识。4月上旬,省医改办就形成的《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未采纳部分经沟通协商均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推行“两票制”有何重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状况尚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药品流通链条长、流通秩序较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买空卖空、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医药商业贿赂时有发生。药品流通领域这些乱象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推高了药品价格,助长了医药购销腐败行为,制约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两票制”是现阶段治理药品市场乱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两票制”。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一是有利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可追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治理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三、“两票制”是如何界定的?

  答:“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我省《实施方案》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与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一致。

  四、“两票制”的实施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城市社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可暂不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五、如何确保“两票制”平稳落地?

  答:为确保“两票制”平稳落地,作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过渡期。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商业代理关系,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经营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

  二是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推行“两票制”,关键是严格执行药品购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从发票入手,从源头控制,确保“两票制”的落实。为此,分别对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就落实“两票制”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的落实。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允许具备医药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在通过药品GSP认证的批发企业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

  四是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界定,并将推行“两票制”作为规范药品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严厉打击药品购销行为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动“两票制”落实落地。

  五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两票制”利国利民利企业,调动各方面对“两票制”改革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执行“两票制”?

  答:为推进“两票制”落实,我们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中承担哪些任务都作了明确规定。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票、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填写项目要齐全。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清单,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品种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七、对特殊药品及特殊情况下,药品采购如何处理?

  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及计划生育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临床供应,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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