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说:网传互联网医疗新政的出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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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称《意见》)在网上热传。《意见》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意见》提到,出台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另外,文件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方等服务的行为。


其中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和争议最大的是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的界定,《意见》明确,只有“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才能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不得开展”。这意味着对目前勇于探索的的互联网医疗,特别是互联网医院或将带来沉重打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


针对此,在昨日(5月13日)由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2017第十三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接受医谷现场提问时表示:


经过研究,我们认为目前互联网医疗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中在医疗的核心领域即诊疗服务,就是借助互联网给患者看病,给患者开药,是看病行为。另一大类则主要集中在诊疗行为以外的非核心业务,即为患者、医生、医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比如网上信息的查询、咨询、挂号、支付、医生知识库等。


针对这两个业务领域,我们采取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其中强调的一个原则就是依法治国,尤其在诊疗这个领域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更加强调依法依规,保证质量和安全,这是我们不能突破的底线。所以围绕核心领域,就是互联网诊疗的领域,我们是严格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我们诊疗标准。而且目前从国际和国内的现状看,我们认为比较成熟的一个是远程医疗,远程医疗就是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之间,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之间开展的诊疗服务,这是比较成熟的。


另外一个比较成熟的现在很多的地方也都在做的,就是针对患者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为什么强调这一点?因为我是学医的,学医来讲,西医讲究的是视触扣听,中医讲究的是望闻问切。孙悟空的悬丝诊脉这只是神话故事。现实当中给病人看病,医学既是自然科学又是人文科学,为什么医疗又被称为临床,临床就是一定要面对面的给患者提供服务。特鲁多的铭言:偶尔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这也道出了医学的本质。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对于首诊的病人绝对不可以将来得了病,然后打开电脑问问医生怎么办。任何智力正常的病人第一时间都应该是去找医生,或者叫120送到医生身边去。所以围绕核心诊疗领域,首诊必须得医生见到患者,而且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问题。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的签约服务,因为对病人是一个连续管理的过程,对病人的情况非常清楚,可以通过可穿戴设备做一些日常健康监测,包括长期慢性病用药的调整,一旦发生病情变化,也可以直接建议患者马上到医院找医生看病。


这两个领域是目前全世界来看比较成熟的。但是将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诊疗肯定不仅仅局限于这两个领域。比如说达芬奇手术机器人,最早的初衷就是远程做手术,所以将来随着这个技术的成熟,可能不排除互联网诊疗逐步扩展到远程手术的范围,但是目前来讲还达不到这个程度,所以我们说在核心的诊疗这个业务一定要强调合法的资质、合法的人员,要保证质量安全是底线,任何一个国家对医疗的行为都是要进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的。


另外关于非核心业务,目前看证明有它的先进性,有现实的需求,利用互联网+或者信息化手段,可以突破原有的管理、服务瓶颈,改善就医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具有非常好的作用。所以我们同时还有一个文件,在这个指导意见当中,对于这些非核心业务以外的互联网+,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我们是鼓励这样的技术应用和发展的。


这就是我们出台这个政策的一些考虑和背景。

基于以上的分析,医谷认为如果征求意见结束后,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动,未来互联网医疗行为将主要发生在医联体内部和基层医疗服务机构,那么互联网医疗更多的应该看做一种信息化手段,医院作为医疗的主体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推动的力度或值得商榷,毕竟信息化也是一笔投入。一定程度上言,也许亦需要医保、财政发挥“指挥棒”的作用。


对于部分基层医院或者民营医院,努力做好慢性病患者的管理,或许也将产生一份不错的收益。


而对于目前互联网医疗的创业者而言,将目前的平台技术打包成为信息技术服务商或许是一条不错的出路,当然也将面临原来传统医院信息技术提供商的竞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意见》同时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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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网传《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特别说明,以上相关表述为根据现场录音整理)


文 | 医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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