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妙招!重庆市局: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中盟医药

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信任与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及时获得政务信息。


为了使公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政务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想出了很多办法,除了在官网主动公开信息外,还开通共80个政务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官方头条号,并与重庆电视台等联合制作专栏节目。如今,微信阅读量已超过10万人次,电视节目每期收视率达到150万人次,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



“三方责任岗”严把内容关


“重庆市局首先理顺了信息公开机构,其次为信息公开工作立了规矩,使得信息公开及时、专业、规范。”重庆市局局长夏永鹏介绍。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局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人,并制定发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流程、时限与责任等。


据介绍,在信息公开程序上,重庆市局建立了新闻宣传、法规、业务部门“三方责任岗”,在内容把关上实施业务部门、法规部门、分管领导“三堂会审制”;在出台重要政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回应热点敏感问题等时,由单位“一把手”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与及时性。


微信、微博渠道广受关注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新课题。


记者了解到,2016年,重庆市局进行官网改版,设立了43个信息发布栏目、3个互动栏目,全年网站访问量接近232万人次,比2015年增长了11%。


重庆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官方头条号各40个,通过两号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监管工作、科普知识等,截至2016年底发布信息1500余篇次,阅读量超过10万人次。


另外,重庆市局还联合重庆电视台制作《食品药品安全播报》专栏,开设食品药品监管时政、投诉追踪、科普、谣言粉碎等板块,每期收视群众达到150万人次。


同时,借力优酷网、微信、头条号等,实现多平台、多渠道推广,扩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正面声音。


对于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潜在风险,通过官网、微信矩阵、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华龙网等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提醒公众科学理性对待食品安全风险。


全年发布“小灶酒”、蜂蜜、野生蘑菇等相关消费警示5次,得到市民广泛好评。



靠前一步发声树立监管权威


食品药品安全话题热点高、燃点低。要进一步提升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晓度与满意率,需要主动宣传引导,及时准确地发出权威声音。


2016年,重庆市局策划实施了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成果展示、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区县食品安全行、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等系列专题宣传活动,各主流媒体发表重庆市局工作宣传报道达800余篇。


重庆市局组织开展了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12331举报投诉,以及《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重大主题宣传和政策解读活动利用市人大常委会或市局新闻发布会、市局官网、市局微信矩阵等发布政策内容、活动效果,不断提升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知晓度与满意率。


在官网宣传法规政策和监管成效2016年发布食品抽检信息18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件3期78件。社会反响良好。


主动应对舆情坚决止住谣言


妥善应对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履职的迫切需要。


记者了解到,2016年,重庆市局有效应对“蓝光猪肉”、屠宰场注水屠宰活牛等舆情事件100余起,没有一起造成严重后果。


“在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舆情爆发后,网上迅速出现2000多人份问题疫苗流入重庆市的传言,引发了市民恐慌。经核实为虚假信息后,重庆市局立即通过中央权威媒体发布辟谣信息,很快止住谣言,受到群众好评。”夏永鹏说。


夏永鹏还告诉记者,在舆情监测处置工作中,重庆市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舆情研判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2016年联合第三方监测机构全天候监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70余万条,编发《重庆食药监舆情报告》130余期。


针对发生的食药安全突发舆情事件,紧密加强与相关市级部门、区县合作,线上线下协同处置、主动发布正面声音、及时管控不良信息、全力防止舆论炒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信息,基本确保了全市食药舆情平稳。


规范发布确保真实准确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准确性,重庆市局先后出台《重庆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官网、政务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号、QQ群、微信群及其他新媒体发布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规定局系统任何平台不得刊播、转载、转摘、评论未经核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或其他信息,全局系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公职身份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不得以匿名形式向媒体透露一些不确定的重要信息或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在网络社区论坛、微博微信及其他新媒体上转发或跟帖评论不实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

转载自《中国医药报》记者 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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