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零时起,我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和医保支付改革工作

兴宾区人民医院

来宾市城市公立医院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药价格和

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以破除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为切入点,全面实行城市公立医院“一取消两同步”即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进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围绕“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城市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实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不合理增长,体现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技术和服务价值的效果,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形成,促使城市公立医院不断完善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来宾城区内一级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具体是:来宾市人民医院、来宾市中医医院、来宾市妇幼保健院、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来宾市精神病医院)、来宾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来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兴宾区人民医院、兴宾区妇幼保健院、兴宾区八一医院等8家医院。

(二)实施时间。

2017年3月31日零时起实施,上述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和医保支付改革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城市公立医院使用的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照进价零差率销售,取消原实行的药品按进价加成15%销售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补助资金补偿15%。来宾市城市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辖区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导致的资金缺口。

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利用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池,专项平衡医院由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而导致的政策性亏损。兴宾区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兴宾区财政解决。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调整一级及一级以上城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调价原则,以及考虑国家医药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在广西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政策确定调价方案。

1.取消、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6项

2.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88项

3.暂不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2005版)和《来宾市医疗服务价格》(2005版)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停止执行,其他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按照“逐步到位”的调整原则,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及医疗机构实施改革后的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

(四)完善医保支付方式。

医保支付政策与上述价格调整方案同步实施,总体原则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门诊、住院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后的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

(五)健全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配套改革政策。

加快实施城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购销和流通领域改革,以市为单位实行集中批量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耗材价格;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居民有序就医。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纵向联合协同机制,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为居民提供便捷、可靠、有效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