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药品销售难题:非法网站多 虚假药品信息泛滥

医药供应链联盟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带了包括《关于制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法>的议案》在内的3个议案、20个建议上会。涉及网上药品销售监管、医院处方外流等热点问题。

  对于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的问题,业内不少观点认为,目前国内网上药店经营环境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建议全面放开网上药店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法规作为基础。

网上售药利弊兼存

  不可否认的是,网上药店具有相当的便利性。中华普研研究员曹慧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药店销售范围广阔,网络营销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把商品的销售信息24小时不间断传播,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阅读商品信息、浏览商品种类、在线购买需要商品。

  此外,与传统药店相比,网上药店经营成本低,不仅可以低成本传递信息,还可以通过网络简化商品交易过程,实现低成本快速交易过程。而且经营形式自由,能将经营成本降低至极限。

  “网络营销可以使顾客更加方便地购物,提高了顾客的购物效率。顾客不需要到达实体药店门店就可以完成商品的购买,剩下只需等待商品配送即可。”曹慧表示。

  不过,与实体药店药品销售相比,网上药品销售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曹慧进一步对《法人》记者表示,首先,目前网上存在一些不具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参与经营,甚至有大量的非法网站。这些网站的经营者,没有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而且有的网站经营企业甚至还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亦有个人借助互联网进行售药。这些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进入网上药店市场,必然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扰乱。对正规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造成损害。

  其次,虚假药品信息泛滥,很多网店夸大功效、蒙蔽消费者。尤其是非法网站发布的药品信息,缺乏监管与约束,造成其对功效进行不实宣传、夸大疗效,对求药心切的消费者进行诱导,直至做出购买决策,对网上药店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违规销售处方药,造成安全隐患。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处方药品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由于非法网站缺乏监管,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销售活动,会对消费者的用药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难点首先是监管难度大,惩罚措施不到位。”曹慧表示,销售网络、销售模式的彻底变更,使监管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失去了意义,法律依据的欠缺又使诸多互联网行为得不到定性,惩罚措施的不到位又使非法网上药店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与此同时,目前的监管手段仍然比较落后,难以快速反应。监管手段是否先进,是否能快速反应成为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渠道上网站药品信息、网络广告投放渠道、搜索引擎广告运营商进行实时检测、对运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

  “此外,消费者认识不够,辨别能力还比较低。”曹慧告诉《法人》记者,由于消费者不具备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造成非法网站、虚假药品信息蒙蔽消费者。因此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网上药店知识的普及。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正面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认为,网上药品销售的主要问题是交易平台本身不直接进货、发货,也不直接控制存储、配送,所以对于药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会比较弱。

  而监管的难点也在于难以及时覆盖所有交易环节,特别是易出问题的配送环节,比如配送过程中药品因不符合保存条件而变质,或者在配送环节以假冒伪劣的药品进行替换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实体药店处于国家食药监局以及地方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监管的网络体系之中。但是互联网上的药品销售还是存在监管的盲区以及漏洞。

  “互联网上的销售商太多,而监管资源有限,所以出现了监管套利、监管盲区、监管真空地带。下一步就应当实现监管转型,精准监管,实现协同监管、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刘俊海说。

七天无理由退货应适用于药品

  针对国内网上药店的经营环境问题,曹慧对《法人》记者说:“网上药店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时代应运而生,是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我国的网上药店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是由于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一些阻碍和困难。目前我国网上药店的经营环境及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多数网上药店正在经历亏损或处于亏损边缘。”

  刘俊海则同时对《法人》记者强调,网上药店的经营环境当然不完善,现在的经营环境可以描述为“劣币驱逐良币,坏人神气、好人受气”,这种逆淘汰确实是存在的。刘俊海认为,对于药店的监管措施、制度、规则,也应一体适用于网上药店的监管。

  赵占领同样认为,网上药店面临的经营环境涉及多个方面,比如市场培育方面,网上购药的消费习惯还未完全培养起来,网上销售占总体销售额的比重还比较低;比如政策环境方面,几家平台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资格已经过期,平台不能做零售的政策仍未放开,严重制约着药品电商行业的发展;另外,网售处方药始终还未解禁。

  那么,在药品的经营环境不完善之下,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刘俊海认为,退回的药品是不能再出售的,应进一步倒逼药店进一步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了,当然也就不会行使后悔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规定了普通的商品才有后悔权,我认为对药品不应该削弱消费者保护的理由,而是应该加大。所以我建议,还是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用药安全权、隐私权、索赔权等相关的基本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可以适用于药品而言,我认为可以探讨。普通商品都可以,药品为什么不可以?”刘俊海说。

  曹慧则建议,消费者网上购药,须认准正规、合法网上药店。要认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网上药店,切不可因为急于治愈疾患而盲目听信没有任何牌照的黑网店的用药推荐与用药方法,不轻信没有任何资质牌照的黑网上药店的虚假宣传,以免上当受骗。

  “其次是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药品品质,依法取缔非法网上药店,对于合法药店实行强化引导,加强完善网上药店的经营流程及相关制度。”曹慧认为。

  只有在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大力发展医药物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环境,引入多元化的经营模式、多方监管网上药店所售药品的质量,制定发生纠纷时的解决制度,才能使消费者在网络购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我国网上药店行业得到更快更好发展。

应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在惩罚机制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主张,对无良企业实施“重罚”, 他说:“我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重罚’成为监督网上药品销售的重要手段。”

  刘俊海同样认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1993年老消法中早就有规定,2013年新消法也有相关规定,即“一加三”倍进行赔偿,食品安全法则是“一加十”倍进行赔偿。

  “我个人认为,药品应该至少不比十倍低,但是药品不同于食品,《药品管理法》还没有进行修改,所以建议先行修改《药品管理法》,把‘一加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延伸到《药品管理法》之中去。”刘俊海告诉《法人》记者,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因此,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

  为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激活互联网推进生产力进步的驱动力,促进消费者友好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消费者福祉,必须打造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消费者友好型现代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刘俊海说。

  曹慧则对《法人》记者建议道,除了加大处罚力度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取缔非法网上药店。

  “取缔非法网上药店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药监部门应协同其他部门加大对虚假药品和网上药店信息的整治。”曹慧说,在信息监管方面,政府除了要起主导作用, 还要发挥相关行业的自治与自律的能力以及第三方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搜索引擎的监管,净化网络购药环境,降低大众接触到非法网上药店的可能性。

立法须进一步完善

  受访专家认为,尽管相关法律在不断修订,但市场环境亦在快速发展,尤其与互联网相关的营销手段正快速普及,目前的配套法规已显落后。

  曹慧建议,应该建立网上药店的药品配送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药品信息的电子化。针对药品在配送途中可能被调换的问题,可要求网上药店将所配送药品的信息输入到消费者的订单中,以便消费者在收到药品时进行核对。至于药品防伪的问题,可以在药品上贴上具备一定防伪功能的序列号标签。这样消费者可以将药品同订单上的序列号进行比对,由此判断药品是否被调换。

  “让每一件药品都有一个身份证,药品的防伪问题就变得更简单。”曹慧认为。

  此外,还应完善在线执业药师咨询体系,实现全天候的执业药师咨询服务。执业药师咨询在消费者购药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德国,900 名药剂师共用一条电话热线, 只要拨打任何一个药剂师的电话,无论白天还是夜晚都能得到专业人士的回复。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经验,逐步推行24 小时在线执业药师咨询服务,时刻满足消费者的购药咨询需求。

  “最后是完善网络隐私保护工作,公众应逐渐树立自身隐私保护意识。”曹慧表示,网上购药与实体药店购药方式不同,网上药店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比较详细的个人信息,但是电子信息较纸质信息更容易被窃取。因此消费者自身要树立起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隐私保护技能,尽量减少个人隐私暴露的机会。另外,要不断完善隐私保护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公民隐私权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

  按照德国法律,医疗参保者应在德国或欧盟境内注册的合法网上药店购买药品。政府要求公众在网上购买药品时要去医疗保险公司或消费者协会咨询网上药店的真假,认真辨别网上药店的从业资格及其质量认证标志。如消费者在网上因被不法分子欺骗而买到假冒、非法或质量低劣的药品,将不被医疗保险公司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不得不主动去鉴别网站合法性。

  在美国,通过互联网药品营业认证(VIPPS)的网上药店必须在网页显著位置添加一个VIPPS 标识的链接。点击图标,公众可以进入国家药事管理委员会协会(NABP)的网页,只需输入网上药店的网址,点击“verify”即可查看该网上药店的全部信息。若是非法网上药店,网页上即使有VIPPS 认证图标和链接,在NABP 主页输入网址后也会露馅儿。

  “可以借鉴美国VIPPS 的模式,向公众提供方便有效的鉴别途径,使非法网上药店无处藏身。”曹慧表示。

  赵占领最后对《法人》记者建议道:“对于网上售药,一方面应该在政策上进行支持,包括处方药也可以有条件地放开,进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医药改革,惠及民生;另一方面,也应该针对网络销售的模式和特点,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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