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药品功效并长期电话售药 4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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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陶某某等4人受雇于马某某,长期通过电话向受害者出售假冒药品,涉案价值达300余万元。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陶某某4人分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马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孙某、陶某某、庞某某、杨某某长期从事电话销售药品行为,4名被告人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姓名及药品功效,冒用“中华医药网”“中华医药网售后回访总部”工作人员的名义销售药品,涉案销售药品货值达3382466元,案发后依法查扣销售药品货值400万元。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4名被告人参与销售的67种药品全部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陶某某、庞某某、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与销售假药货值338246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4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孙某、陶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孙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点评

    假药非但不能起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反而会延误病情,因此《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上属于重罪。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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