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交了定金,不买房也可以要回钱!但要符合这些条件。
先说一件定金要不回来的案例
沈阳的冯女士在2015年8月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总房款为60多万元。当日冯女士向开发商交了定金10000元,一周后,又交了首期购房款50000元,之后,冯红因为个人原因不想买房子了,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返还6万元钱。开发商拒绝了冯女士红的请求。经人指点,冯红与去年12月到法院起诉。
今年1月初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属实,原告按协议约定交付10%的购房款即6万元余元,其中包括定金1万元,后期,原告并未按认购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不同意返还定金和首付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是现原告明确表示不想购买认购的房屋,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定金罚则,其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现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预约合同自然解除,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之后,被告应将原告交纳的首期房款返还给原告。
此案,冯女士只拿回了首付款,而定金不能返还。
这几种情形定金是可以要回来的
法官说法
哪种情形定金能要回来?司法审判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第四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点,记住这两点就知道该不该要定金。
一、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相关条款协商不一致。
如上所述,法院认为订立约定合同的目的是为后续谈判其他条款,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全的本约创造条件,而非必须缔约。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对于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定金应予退还。
当然,“相关条款”并非所有的相关条款,其首先应是认购协议中约定以外的条款,认购协议中已有的条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次进行磋商。其次,“相关条款”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例如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房屋质量瑕疵等条款。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则不应包括在内。
二、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也成为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如因国家政策或是金融政策、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若当事人无过错,则双方就互不担责,定金应予退还。
来源: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