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访,一条通往监狱高墙之路

芝罘卫生计生

山东省吕某某,自2009年到2015年6月间,先后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登记,扰乱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2016年3月18日,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相关报道:

▶ (2014年)9月5日,诸暨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阮哉芳进京违法上访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一审判决。

▶  衡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正常进京上访的张某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报导时间:2015年5月13日)

▶ 日前,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非法上访人员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报导时间:2015年7月15日)

▶ 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兴康、孙金利有期徒刑。(报导时间:2015年8月20日)

概念解读

非正常上访(简称“非访”)

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来源:百度百科)

非正常上访行为

1、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2、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3、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4、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5、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6、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7、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8、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9、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0、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1、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12、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3、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14、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15、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16、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7、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18、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19、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20、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21、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22、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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