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汤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汤阴医保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我县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二是在各统筹区长期居住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来人员。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

二、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个人为每人每年70元)。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为每人每年80元)。

三、居民的参保时间和待遇享受如何规定?

今年我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加居民医保,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900

6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1200

65

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

五、参保居民住院如何报销医疗费?

参保居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三日内在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报销费用由医院记帐,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医院进行结算,参保居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本市外异地就医或外出期间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全额垫付,出院后到县医保中心报销。申报医疗费报销资料包括出院证、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发票等。未按规定时限登记备案或未经批准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新生儿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新生儿,其父或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新生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参保缴费之日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办理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参保缴费之日所在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居民医保大病救助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救助保险费。

八、参加居民医保大病救助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居民保险年度内因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负担超过起付线(起付线: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起付线为1.5万元;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起付线为1万元)以上的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分段计算: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50%、70%、90%的比例予以赔付,商业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九、大学生毕业以后应如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交费。

汤阴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72-6218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