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摘选

丰都县爱国卫生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2003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六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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