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可规范药品流通,或无益降低药价

医药圈那些事



“两票制”具体是指从制药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发票,从流通企业到终端再开具一次发票。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在“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部分提出“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自此,“两票制”在医药圈内掀起了狂风骤雨,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及医药零售业均开始布局应对。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药产业作为健康服务业也位列其中。

“两票制”以及“营改增”政策的相继出台,势必对医药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医药营销模式简析

  

当前医药企业主要存在两种营销模式——底价招商模式和佣金招商模式。

  

底价招商模式是指医药企业以底价先款后货的方式与代理商合作。在该模式中,代理商控制药品的销售渠道以及销售终端。该模式又分为底价代理、底价开票和底价代理、高价开票两种形式。


1、在底价代理、底价开票的模式下,制药企业以底价开票给代理商,一般开具中标药品价格的20%左右,流通环节余出4倍利润空间,再经过多个中间环节加价,最终销售给终端客户。


2、在底价代理、高价开票的模式下,制药企业一般给商业公司开具药品中标价格的90%左右。对于底价与高开票价格之间的缴税额,两者自行协商如何承担。一般小型制药企业或者竞争激烈的品种多选择底价开票模式。

  

佣金招商模式则是医药企业控制渠道,代理商控制销售终端,医药企业根据代理商的销售量向其支付佣金。该模式采用高价开票方式。在佣金招商模式下,一般需要药企自建终端队伍,外企、大型制药企业一般选择此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药品供应商需要从药品费用中为医生预留回扣,然而该部分无法开具发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倒票)洗出这部分现金。


在底价开票模式中,回扣一般从流通环节预留,医药代理商主要通过过票完成;在高价开票模式中,回扣一般从医药企业预留,通过虚开交通、餐饮、原料、咨询、会务等费用洗出现金,并逃避所得税。

 

过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

其本质是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有证企业的证照、票据进行的无证药品经营活动。因为国内大多数企业选择底价开票模式,所以通过过票、走票形式洗钱,逃税漏税的问题广泛存在。

  

因此,整治混乱的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打击过票、走票成为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两票制”与“营改增”也就在上述背景下相继出台。

  

二、政策影响及政策出台的逻辑分析

  

总体而言,“营改增”能够规范税收,避免重复征税,压缩过票、走票的生存空间。具体而言,对于医药工业,企业的一些经营费用(成本)可作为进项税用于抵扣销项税从而减轻增值税税负;


相比于来源庞杂的营业税,增值税同属一个体系,可追溯性强,因此找票冲账的行为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由此逃避所得税的行为也会受到遏制。

 

对于医药流通企业,从短期来看,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医药物流业属于交通运输业范畴,适用税率由营业税的5%调整至增值税的11%),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规范、促进医药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般纳税人能够独立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为了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更愿意购买医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医药企业也可以因此获得稳定的客户,分享增值税带来的业务新机遇。


与此同时,医药企业在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公司购买的外包服务等也可以纳入进项抵扣,有利于企业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有利于企业向更高目标发展。


  

“营改增”配合“两票制”对于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的购销秩序,打击过票、走票行为,可谓连环杀手。“两票制”的直接效果即为压缩药品的流通环节,提高药品流通市场的集中度,进一步来讲,流通领域的过票、走票行为将逐渐消失。

  

然而,“两票制”对于降低药价并无效果。压缩流通环节虽然可以减少流通环节的加价,但是“以药养医”的存在,只会使得加价环节上移,也就是说,药品出厂价大幅增加,制药企业将会选择底价高开或者佣金招商模式,从而预留出“以药养医”的费用。

  

当然,“两票制”之所以作为2016年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有其背后的逻辑。总体来看,“两票制”的推行,有利于药品价格透明化,能够配合药品价格可追溯制度的施行;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便于药监部门对药品全流程的监管。

  

此外,“两票制”具有强化“药品集中采购”合理性的作用。因为“以药养医”的存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并不能真正降低虚高药价,流通领域四倍的利润空间可见一斑;同时二次议价、药交所平台等采购形式的施行,使得“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只是发挥了准入门槛的作用,实际意义并不大。


然而推行“两票制”,能名正言顺地使制药企业提高药品出厂价(当然药企并不一定心甘情愿),抹去因流通环节过多而产生的药价虚高现象,从而维护“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合理性。

  

三、“两票制”与“营改增”下的行业走势判断


2016年医改主要任务提出要在八个医改试点省份分别为安徽、福建、江苏、青海、陕西、上海、浙江、四川。推行“两票制”,鉴于“两票制”对于规范流通市场、强化监管的正面意义,全面推广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制药工业,“两票制”使得制药企业转为采用高价开票的营销模式;“营改增”则使其选择与能够开具正规发票,学术推广能力、商业配送能力强,终端覆盖率高,业内信誉度高的商业公司合作;


至于利润如何在制药企业与医药商业公司之间分配,需要两者协商。但是因为“以药养医”的存在,两项政策并不会遏制回扣、洗钱等行为,洗钱的成本将更高、隐蔽性将更强,主要途径上移至制药工业中。

  

流通环节的压缩,使得医院回款成为牵制医药工业、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不能良性循环,三角债问题的影响较大。需要指出的是,两项政策对药品的招标报价都没有任何影响,也无益于降低药品价格。


  

对于医药商业,两项政策可能带来流通市场的大洗牌。


“两票制”直接压缩了流通环节,使市场集中度提高,有业内人士预测,国内13000家商业公司可能缩减为3000家左右。专业过票、走票的商业公司基本没有生存空间,大批医药自然人将被淘汰出局。


如上文所言,信誉度高、规范性强、终端覆盖销售能力强的大型商业公司的市场空间较大。但是,在新的形势下,不同地区可能对配送企业提出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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