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假药,3人被判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连锁药店



宜宾某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销售假药的相关涉案人员,因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包庇罪,筠连县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共3.5万元。


记者7日从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了解到,2015年2月至8月10日期间,宜宾某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明知购进渠道不合法、所购产品可能系假药,受利益驱使,仍然铤而走险,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钟某某处购进高效骨痛康、通过邮政渠道购进一粒风湿灵等涉案产品590盒(瓶),摆放于药店药品柜台内或里面的杂物间,并向风湿病患者等群众销售。


高效骨痛康、一粒风湿灵等涉案产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核查,依法认定为假药。涉案假药货值金额14550元,已销售504盒(瓶),违法所得12560元,剩余86盒已被扣押。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吊销了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销售假药的直接负责人李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张某某依法实施了“资格罚”,即李某某等三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来源:四川新闻网宜宾频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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