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店长、店员三大生存法则!

药店经理人



来源:药店经理人整理


顾客似乎总有一个逻辑:只要是在你家药店买的药,不管因为什么,不管出了什么事情,到最后都会怪到药店头上。


而且药品又是特殊商品,因此,药店店员们一不小心就容易摊上事”。要想在药店平平稳稳的工作下去,必须看看这三大生存法则


1
拿药之后必须告知患者相关注意事项、副作用、过敏反应等,如果可以的话尽量留个证据。


患者别嘌醇过敏死亡

怪药店没有告知副作用


来源:整理自江南时报  作者:纪树霞


2015年7月、吴华的妻子听从药店“张医生”建议,购买了治疗痛风的药品别嘌醇,可吴华服药后一两天就出现过敏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讨要说法,吴华的家属将药店和当时卖药的“医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38万余元。


家属:医生未告知药的副作用


据六合食药监部门调查,“张医生”有医师执业证书,但并没有药师资格证书别嘌醇是处方药,药店售卖这种药品,必须由药师根据处方来卖;这家药店平时有药师,但上班时间在7点后。


庭审中,吴华的妻子告诉法官,那天早上6点多是她来到药店买的药,“张医生”并没有告知这药的副作用或禁忌。丈夫过敏严重转院到市区医院后,为确认丈夫当时吃的是什么药,同年12月初,她的女婿再去了那家药店,并借口让“张医生”开了张处方,确认吃的是别嘌醇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家属与医院之间的诉讼,并不代表“张医生”就不承担责任;他还提到,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可证明吴华的死与服用别嘌醇有关。近日,六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张医生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吴华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同时,吴华因自身体质较弱,且在服用别嘌醇片后出现不良反应时,也未能第一时间前往大医院进行救治,也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原因之一。综上,酌情认定张医生应对吴华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79655元。因这个张医生系药店店主的父亲,在此系义务帮工性质,所以药店在此案中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且,即使是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如果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别嘌醇片”,又不告知消费者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造成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也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2
多学习药品专业知识,在关联销售或者推荐药品的时候避免药物“相克


药物也“相克”

严重会丢命


来源:浙医在线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王临润主任医师说:“根据药动学、药效学,不同的药物一起吃会相互作用,常见的作用有协同作用、抵抗作用、毒副作用三种,其中毒副作用是我们要避免的。药物的毒副作用轻则引起肠胃不适,如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影响肝肾功能,甚至休克。”


在傅国胜主任救治的心脏病人中,有不少人就是同时吃了这两种药后来抢救的。


张大爷,65岁,患有心脏病。多年来,他一直在吃地高辛。前阵子,他总觉得喉咙痛难受,就自己到药店买了些红霉素吃。


第二天,喉咙不但没好转,反而觉得有点喘不过气来,还没等家人把他送到医院,他就在家里晕倒了。幸好抢救及时,病情才稳定下来。


傅主任说,地高辛是临床常用的强心药,该药有效治疗的安全范围本来就很狭窄,治疗量与中毒量非常接近,如果服用不当,极易发生中毒反应。


红霉素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抗生素,和地高辛一起吃,会使得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增加,进而出现高反应。

轻微症状,恶心、呕吐、眩晕、头痛,心功能差的人,则容易导致心跳变慢,甚至诱发心脏骤停。


3
尽量不要私自卖处方药!尽量不要私自处方药!尽量不要私自处方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也是无奈之举,谁让法律法规这么规定的


药店私卖处方药致死

被判赔48.5万元


来源:整理自中山日报  


2015年6月一天下午,因为服用了妻子从药店买回的散装感冒药,张普因急性过敏反应而死亡。妻子阿会把药店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8月9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官司的生效判决。


阿会认为,专家的意见足以表明药店店员分包的口服药与张普急性过敏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店员没有从医资格,并在没有任何处方的情形下,私自售卖处方药,并和禁忌药同时包装成口服药剂量销售,也没有问患者有没有过敏史等。


涉案药店则辩称,对乙酰氨基酚属于非处方药,临床上无须试敏,不需要测试有无过敏情况再决定是否用药,同时,对乙酰氨基酚属于常见的退烧药。


而其他的处方药,阿会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凭处方购买,但她当时并没有处方。张普和阿会作为成年人,在病情不明,没有医师指导并开具处方的情况下,购买服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属于安全用药意识薄弱,应承担主要责任。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普为药物导致急性过敏反应,他的死亡与药物过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乙酰氨基酚导致过敏的可能性大。而且,药店店员阿丽并不具备药剂师资格证,不应根据客人的要求而自行帮忙配药并拆分出售,因此药店应对张普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过敏反应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药物的剂量、自身体质等,考虑到目前医学科学水平的局限性,而且在市卫计局已认定药店属于销售药物行为而不属于诊疗行为,张普及阿会在接受拆售药物时没有对存在的危险性引起足够重视,院结合案情判药店担责五成,应赔偿48.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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