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药·说法】重庆X铁物流有限公司诉X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X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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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X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X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翔公司)、被告X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X翔公司销售煤炭给X铁物流公司,X铁物流公司销售给X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X翔公司销售给X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X杉公司,X铁物流公司委托X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X铁物流公司、X翔公司及X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X铁物流公司未收到X杉公司货款前,X翔公司不向X铁物流催收货款,如X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X翔公司放弃要求X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X翔公司向原告X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X杉公司亦向原告X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X杉公司应向原告X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X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X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本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X翔公司和被告X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X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X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X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X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X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X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


判断结果

XX中院认为,被告X翔公司、X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X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X翔公司、X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X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13年12月1日与X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X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重庆X铁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与巫山县X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合江县X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案件启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所以,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更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其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正不断加强,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更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要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案中,被告X翔公司、X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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