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平台网售药品8月1日起停止 试点暴露问题

皇隆制药

2013年11月、2014年7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批复河北食药监局、广东食药监局以及上海食药监局同意95095平台、八百方、1号店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的申请,试点期限均为一年。目前3个试点平台的上述业务均已属于超期运营。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通知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

 

  过半市场受影响

 

 

  据了解,结束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的原因包括,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

 

  CFDA方面表示,结束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不影响已经获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依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开展企业对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服务业务;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实体药店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尽管此次结束的仅是3家的试点资格,但其影响却是大面积的。此前记者与药品零售业内人交流时,有多位高管曾表态,网上药店自营架构建设不易,早期起步仍倾向借助第三方平台来开展。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去年药品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到142.2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83%。其中第三方平台B2C交易规模77.9亿元,占比54.78%;自营B2C平台交易规模52.5亿元,占比为36.92%。

 

  分析人士指出,近期药品网上销售政策趋严,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的结束,将倒逼国内医药零售电商加快自营渠道建设。


 

之前的试点就是允许做平台的去做零售,当然平台不直接卖药,而是由入驻的商家来卖药,为什么平台做零售的试点资格会被叫停?这可能与这几年试点的情况不如预期有关。平台做药品的零售涉及到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如果药品本身有问题或者在配送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新消法规定,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平台没有审核卖家的资质,明知道卖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单独有承诺时,它要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而做药品零售的平台已经不是单纯的只做信息服务的平台,它们还要进行交易服务,所以简单的适用新消法的平台的责任会比较轻,这可能既不利于加强对网上药品零售的监管,也不利于解决网售药品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另外,平台本身不直接进货、发货,也不直接控制存储、配送,所以对于药品交易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会比较弱,因此监管部门暂时采取一个全面叫停的做法。但是目前来讲,医药电商已经成为了一个发展的趋势,消费者的习惯已经在逐步形成,这对传统的医药改革也能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所以我认为不可能再走回头路,所以我也相信监管部门不会简单的采取这种叫停的方法,而是会寻求新的解决办法。


  优胜劣汰加速分化

 

  不难预见,第三方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结束,平台大抵有两种转型方向:一是通过为其他电商导流量的方式,获得利润分成;另一种则是收购持拥有网上零售类B2C证书(C证)的企业,转型自营——不久前阿里健康收购获得C证的广州五千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及京东旗下的自营B2C“京东大药房”正式对外亮相(借助2013年收购的青岛安吉堂大药房),印证了后者的可行性。

 

  无论是哪个方向,都意味着既往的医药电商市场格局被大面积改写。

 

  更让中小型医药电商担忧的是,随着政策收紧,即使是导流型的平台也会出于自身风险控制考虑,倾向与技术较完善、服务能力强、整体实力强的企业合作。

 

   “从电商发展规律看,功能完备的平台有助于小商家和新商家快速发展。”360健康CEO陈华提醒,但随着行业的同质化竞争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优胜劣汰将进一步加速。他坦言,若未来政策趋紧,将更倾向与少量优质企业合作,以降低事实风险。

 

  若政策进一步收紧,第三方平台不允许实现交易甚至不允许预约导流,对于未建起自营网站或APP的零售药店而言,不仅要自行应对网站建设、技术升级等管理成本大幅提升,还将面临获客方式、宣传策略、会员营销等运用推广的一系列重大挑战。其中投入绝非小数。

 

  一位长期关注医药电商发展的运营人士坦言,未来国内医药电商竞争或将在国资背景的医药流通企业、已上市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PC端时代占有先机的数家医药电商中进行。

 

   “受供应链等因素影响,在价格‘贴身肉搏’的第三方平台上,缺乏专业团队经营的中小型医药药店也不占优势。”上述运营人士坦言,如今消费者已形成上网购药的习惯,因此中小型连锁药店更应考虑如何搭建适合自己的网上售药平台,并通过O2O等服务,确保已有的线下顾客在线上依然能留住。